2022年8月6日上午,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2022年第十一期业务学习顺利举行,我所黄亦斐律师为全所作了《准合同:不当得利》的主题分享。
黄亦斐律师从不当得利制度的法条规定延伸展开,结合案例和实务,就不当得利的概念、理论基础、设置目的、构成要件、诉讼举证、与票据法之间的关联等方面作了自己的分享。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当得利制度设置目的是为了调整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由此形成了以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分别在总则编和合同编中用六个条文依次宣示不当得利系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明确不当得利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及排除的情形、设置善意得利人利益不存在规则、恶意得利人返还赔偿规则和无偿受让不当得利第三人的返还规则,相较《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细化完善了不当得利规则。但由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较少,且较为抽象化、概括化,在实务中应用比较困难,例如无法律根据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而这种分歧将直接导致截然相反的诉讼后果。因此在诉讼实务中,需要律师结合案情对不当得利制度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黄亦斐律师的分享紧贴实务,生动形象的案例及深入浅出的讲述使参会律师获益良多。我所将通过每一次的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全所律师的专业法律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