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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程幸福、翁丽娇律师办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进一步宣传和推广我市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工作成就,充分发挥优秀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网格法律顾问服务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让政府民生实事工程长效惠民,绍兴市司法局公布了绍兴市市场主体网格法律顾问服务优秀案例名单。我所程幸福律师、翁丽娇律师办理的《“擅自使用与他人近似的包装、装潢”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要件缺一不可》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一案,被评为“绍兴市市场主体网格法律顾问服务优秀案例”。



    该案系原告诉被告生产销售的心欢快“精品原木”抽取式面巾纸的包装膜,使用了与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清风”牌原木纯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我所程幸福、翁丽娇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从被控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的认定、“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权利商品与被诉侵权商品的各元素比对等多个角度进行答辩论证,据此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在办理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代理人既要注意事实问题,也要做好法律适用分析,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各项要件。当然,市场主体要想从源头上避免陷入此类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案件,要积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创新发展,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管理,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一方面保护自己,另一方面共同推动市场竞争环境良性发展。

      我所律师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工作,为各市场主体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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